依据4458号《海关法》第108-122条,进境加工制度有两种实施方式:有条件免税方式下,税款以担保形式暂缓,货物加工为出口产品并运出境外后,担保予以解除;退税方式下,货物进口时按放行进入自由流通先行征税,加工产品出口后再予退还。
要享受该制度,须先取得进境加工许可证(DİİB);该许可证事先规定哪些原材料按何种比例(含损耗)加工为成品,以及出口承诺按何种时间表核销。承诺期限因产品类别及生产流程而异;具体期限由主管机关在申请阶段确定。
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纳税时点,而非免税本身:有条件免税方式下税款不予征收,以担保代替;退税方式下税款先行征收,承诺履行完毕后予以退还。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及担保能力决定采用哪种方式。
什么情况下会遇到
对于从境外购入原材料或半成品、加工后再出口的生产企业而言,DİR是一种从一开始就免除进口税的选择——但这一选择会产生出口承诺。该决定应在生产计划阶段作出,而非进口当时;事后转为DİR方式并非总能同样便利。
同一生产企业若希望将部分进口原材料用于国内销售,即并非全部产品出口,则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承诺比例须相应缩小;混合使用情况须在许可证申请之初即予申报。该制度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实际适用,我们在生产行业页面中有说明。
局限性
- 若出口承诺未能按期核销,未征收的税款将连同延迟利息一并追缴,视情况还可能产生罚款;具体可延长的期限及条件由主管海关机关按申请逐案确定——在此给出单一固定数字会造成误导。
易混淆概念
| 对比项 | 区别 |
|---|---|
| 进境加工制度 vs 保税仓库制度 | 在保税仓库中,货物不经加工,原状存放。而在进境加工中,货物必须经过生产或加工流程,转变为新产品后再出口——两者目的不同,属于不同制度。 |
| 进境加工制度 vs 暂准进口 | 暂准进口下,货物本身不经加工,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。进境加工下,货物经加工转变为另一产品,并以该状态出口;两种制度下货物离境时的状态不同。 |
常见问题
进境加工制度是什么?+
是一种有条件海关制度,允许用于生产待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半成品,凭出口承诺,在不缴纳关税或先缴纳后予以退还的方式下进口。
进境加工许可证(DİİB)是什么?+
DİİB是享受进境加工制度前须先取得的许可证;它事先规定哪些原材料按何种比例加工为成品,以及出口承诺的核销时间表。
有条件免税方式与退税方式有什么区别?+
有条件免税方式下税款不予征收,以担保代替,承诺履行后担保予以解除。退税方式下税款先行征收,出口承诺完成后予以退还。区别在于纳税的时点,而非免税本身。
进境加工制度中的出口承诺是什么意思?+
出口承诺是企业向海关机关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声明,承诺将进口的原材料按规定比例加工为成品并出口。承诺核销前,该制度提供的免税待遇不能最终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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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
4458号《海关法》第108-122条 — 官方法规信息系统 — 规定进境加工制度有条件免税方式与退税方式的条款。实施细则见《海关条例》第319条及第345-369条。
最后更新:2026年9月27日
